鹤岗暂住证申领攻略,轻松掌握办理流程

鹤岗 更新于:2025-01-10 17:03
  • 妙妙屋宝贝

    鹤岗暂住证申领攻略如下:
    一、准备材料
    1.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 2.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; 3. 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; 4. 居住证明(如租房合同、购房合同、单位证明等); 5.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(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)。
    二、办理流程
    1. 准备好以上所需材料; 2. 前往鹤岗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户籍窗口; 3. 向工作人员提交申请材料; 4. 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,如材料齐全,则予以受理; 5. 等待审核通过,工作人员会通知您领取暂住证; 6. 领取暂住证。
    三、注意事项
    1. 办理暂住证时,请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; 2. 办理暂住证期间,如遇到特殊情况,请及时与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联系; 3. 暂住证有限期,到期后需重新办理; 4. 暂住证丢失或损坏,请及时补办。
    通过以上步骤,您就可以轻松掌握鹤岗暂住证的办理流程。祝您办理顺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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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起名好难78641545

     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,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和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    第二条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、镇,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。

      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。

      第三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、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,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,应当申领暂住证:

      (一)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;

      (二)从事工业、手工业、建筑业、运输业的人员;

      (三)从事商业、饮食业、修理业、服务业的人员;

      (四)从事种植业、养殖业的人员;

      (五)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。

      第四条 探亲、访友、旅游、就医、出差等人员,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,不申领暂住证。

     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,并按以下规定办理:

      (一)暂住在居民家中的,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;

      (二)暂住在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、工场和水上船舶的,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,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;

      (三)暂住在出租房屋的,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,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。

      第六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,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。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,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。

      第七条 暂住证丢失的,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。

      第八条 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常住户口所在地、居民身份证编号、暂住地址、暂住理由、有效期限等。

      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、更正的,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、更正手续。

      第九条 居(村)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,聘用户口协管人员;居住暂住人口较多的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水上船舶等,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户口协管人员。

      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户口协管人员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,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、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。

      第十条 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督促暂住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,申领暂住证,不得雇用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。

      第十一条 暂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
      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;

      (二)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,申领暂住证;

      (三)遇有查验暂住证时,应当主动出示,不得拒绝;

      (四)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;

      (五)离开暂住地时,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,交回暂住证。

    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暂住证。

      第十三条 暂住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除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。

    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根据情节轻重,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:

      (一)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、申领暂住证,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,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;

      (二)骗取、冒领、转借、转让、买卖、伪造、变造暂住证的,收缴暂住证,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,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,除没收非法所得外,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;

      (三)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,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。

   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 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暂住人,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吊销其暂住证。

      第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照《行政复议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。

     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申领、换领和补领暂住证的日常工作。

      第十八条 暂住证的式样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(局)制定。领取暂住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。

      第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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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仁木1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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